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智慧物联网联盟、中软国际有限公司、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京)软件谷管理委员会、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数字技术领域)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北京理工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同道猎聘集团、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蓝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在“人才大数据智能分析与评测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下成立鸿蒙人才发展促进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二条 工作组汇聚鸿蒙生态发展相关人才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培机构等机构,由组长单位(包括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
第三条 工作组以加快推动鸿蒙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开放融合的鸿蒙人才发展生态为方向,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优质资源作用,推动鸿蒙产业链与创新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有力支撑鸿蒙产业生态建设。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产业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鸿蒙发展与人才匹配关系等研究,提供推动鸿蒙人才发展的高质量政策建议,制定鸿蒙人才相关系列标准,为行业鸿蒙人才的培养、评价与使用等提供决策咨询;
(二)人才培养。开发鸿蒙人才课程体系、培育产品等,形成人才培育解决方案,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鸿蒙人才梯队;
(三)人才评价。建立鸿蒙人才能力评价体系,开展鸿蒙人才能力评价工作,强化鸿蒙产业发展与人才供给的有效适配,拓宽评价后的人才使用,打造行业权威的鸿蒙人才认证品牌;
(四)人才服务。组织鸿蒙人才就业、招聘等系列服务,推广鸿蒙生态在全行业的应用,推动工作组各单位间的深入交流,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五)合作交流。深化鸿蒙产才融合创新合作,举办多层次产才融合对接活动,组织包括会议、专家交流、应用大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资本精准支持鸿蒙人才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工作组成立鸿蒙人才发展促进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工作组的重要战略、规划、项目等提供决策支持。组长、副组长、组员由鸿蒙人才发展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具有代表性或突出影响力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组长、副组长共同研究决定,主要负责:
(一)制定工作组章程;
(二)决定工作组有关重要事项,制定工作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批准或取消工作组成员单位资格,暂停成员权利;
(四)指导、监督工作组的工作开展;
(五)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处理;
(六)工作组的宣传管理;
(七)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组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工作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工作组章程;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或鸿蒙生态发展与产业人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培机构等单位;
(三)履行成员义务,尽职承担工作组工作,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
第八条 成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提供单位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在国内鸿蒙人才相关领域的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或应用需求说明;
(二)工作组审查申请资料,形成审查意见;
(三)审核通过后,通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放工作组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组章程,执行工作组决议;
(二)维护工作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工作组名义从事未经工作组授权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工作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指定1名联系人对接工作组日常工作,人员如有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作组;
(五)履行保密义务,对工作组重要事项,在尚未正式对外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成员单位,工作组可单方面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二)如有严重违反工作组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经核实,提交工作组组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工作组成员退出、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工作组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五章 设备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组的设备所有权遵循各成员“谁投入、谁拥有”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工作组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在加入工作组前和在工作组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工作组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所有。
第十四条 在工作组内部形成知识产权互惠与共享机制,工作组内部成员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法律程序明确项目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共享方式与份额。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工作组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因工作组项目合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共享、知识产权转让及使用相关事宜,以及承担工作组交办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工作组章程的修改,须经工作组组长单位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工作组完成既定工作任务或自行解散,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工作组终止须经工作组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工作组组长会议决议通过当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