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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工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08-12

 

                     

1、存档人员的年龄如何掌握?    

男同志不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其年龄不超过58周岁;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53周岁;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48周岁。如属提前退休的,需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工龄如何计算?    

(1)86年10月至92年10月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应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记录的,一律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应回原单位补齐合同期间的保险;如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其92年10月之前固定工工作期间应计算工龄; 

(2)70年至78年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应计算工龄;   

(3)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上学前的工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在职职工读硕士、博士期间应计算工龄;自费留学,从出国之日起不计算工龄,但在国外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只保留1年工龄,超过1年的不计算工龄,如回来重新工作的,中间停薪留职时间扣除;  

(5)部队干部转业,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  

(6)事业单位职工被辞退,档案长期存放在街道,现又重新就业,缴纳养老保险,其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街道待业期间的时间应扣除。

3、受处分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59]内人福字第740号);   

(2)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   

(3)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

4、事业单位辞职、辞退、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1)辞职、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人调发[1990]19号的有关规定,辞职、辞退前和被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单位除名的,根据京人发[1997]54号文件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6、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如何计算?    

(1)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 见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2)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参军,其入伍前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曾被劳动教养或判刑,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刑的,其服刑期间及服刑前的劳动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文化大革命”期间,由组织动员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子女,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在“五七”干校正式参加劳动和分配的,其户口迁入至迁出“五七”干校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5)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1978年期间,从农村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上述学校的,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龄。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的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后,擅自离职上学的,其在招工后工作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他们的工龄,可将其下乡参加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分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7、复员、转业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见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77]劳薪字33号);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兵役,服兵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见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3)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4)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61]中劳薪字第78号);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1)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58]保险字第342号);  

(2)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79号);   

(3)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入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79号);   

(4)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0]教计字279号); 

(5)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6)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教高[1990]001号);  

(7)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01号)。

9、核定工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92年10月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的以实际缴费计算工龄;    

(2)92年10月前后都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工龄截止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出时间算;  

(3)档案中缺派遣证,又无法补齐的,应让毕业学校提供毕业分配信息,由当地教委出具《派遣证遗失证明》,或让原工作单位出具参加工作时间及接收证明;   

(4)档案中缺少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所需行政、工资介绍信,需由相应单位出具调入、调出时间证明;

(5)在事业单位的档案,如一些出版社、研究所及事业单位应出具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证明;事业单位自1999年11 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转入时应有失业保险证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

(6)外地进京的档案应同时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如未参统的应让其出具在原工作所在地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责任编辑:  杨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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